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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在车库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要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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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某小区业主卢某,在该小区购买有住宅及停车位,后车在停车位被盗,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失窃车辆的损失,未获支持。经法院调查了解,2010年卢某签署《业主管理规约》,明确同意按该规约的条款执行。《业主管理规约》规定:“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用的项目外,物业公司不承担对业主、使用人的财产保管、保险、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只负责公共秩序维护,不承担住户人身、财产的保管和保险责任,各户主和住户应为其自有房产、财产和人身进行保险”,“小区内除了有专人值守并收取保管费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位均不负责车辆保管。各车主离车后,请锁好车窗车门,勿将停车牌、车钥匙、贵重物品等留在车内”。物业公司除按规定向卢友收取物业费外,没有单独收取卢友的停车位费和车辆保管费。

  法律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应依《业主管理规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业主管理规约》约定,被上诉人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只负责公共秩序维护,不承担住房人身、财产的保管责任。而卢某也未按照《业主管理规约》约定按月交纳有停车位的物业管理费或车辆保管费,故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依双方约定不承担对上诉人的车辆保管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的规定,本案物业公司按《业主管理规约》约定只负责公馆相关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对上诉人失窃车辆无安全保障的约定或法定义务。综上分析,卢某以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由,主张赔偿其失窃车辆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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