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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政行复决字〔2024〕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政行复决字〔2024〕93号
申请人:A公司,地址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B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珠晖区自然资源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粤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林国,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1月6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A公司建筑垃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B公司共同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2011年4月13日,A公司以C公司的名义与珠晖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C公司与珠晖区东阳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其中,《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甲方(珠晖区东阳渡镇人民政府)争取投资有关优惠政策,将该宗土地出让过户到乙方企业名下。”。上述协议签订后没有建筑垃圾专项规划,二申请人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直至2024年6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建筑垃圾专项规划,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二申请人认为,根据C公司与珠晖区人民政府、珠晖区东阳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上述协议,被申请人具有为A公司办理A公司建筑垃圾项目用地的合法手续的职责。为此,二申请人请求撤销珠晖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书面答复,并责令珠晖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该项目的合法用地手续,推进该项目建设。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信访报告;3.《投资合作协议书》;4.《土地转让合同》;5.《征地补充协议》《土地补偿费用计算表》;6.《关于A公司建筑垃圾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原址落户的请示》;7.《关于衡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再生建材示范基地及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8.《关于同意衡阳市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的函》;9《关于确定衡阳市为全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城市的请示》;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作出的答复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陈某某、刘某某先生向省巡视组反映“2011年与珠晖区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东阳渡街道东阳渡村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2024年项目才被列为市建筑垃圾专项用地规划,至今土地不能报批。要求解决该项目专项用地国有划拨用地问题;要求解决该项目特许经营权问题。”等问题,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受理,并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书面答复,并当面送达给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收满意。
二、我局作出的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根据2021年11月9日《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自然资源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件,我局无办理用地报批和国有土地出让审批职能。关于二申请人提及的案涉项目土地报批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曾陪同申请人A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先生一起到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地报批的相关科室进行对接,询问市局工作人员案涉项目用地是否可以报批,市局工作人员当面答复陈某某先生依法依规按程序可以报批,也告知了土地报批的相关事项。关于二申请人提及的案涉项目国有划拨用地问题,经我局工作人员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对接,工作人员告知,如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条件,可以依法依规供地。陈某某、刘某某先生信访要求“按国务院办公厅〔2023〕xxx号文件解决该项目特许经营权问题。”的问题,因审批权在市政府,请其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综上,因我局无用地报批和国有土地出让审批职能,被二申请人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职不属实。请求珠晖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作出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自然资源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向湖南省委第十巡视组递交信访报告,反映“2011年与珠晖区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东阳渡街道东阳渡村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要求解决案涉项目的用地手续及特许经营权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受理了二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告知了二申请人案涉项目土地报批审批权、国有划拨用地审批权在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无办理二申请人请求事项的审批权限。经被申请人陪同A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一起到达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对接。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对二申请人反映的办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告知了被申请人不具有办理该事项的职能,如申请人需要珠晖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派专人进行协助。
另查明,二申请人截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时,未向被申请人或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办理用地审批的相关资料。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告知了二申请人可以准备好办理用地审批所需的资料,被申请人可派专人协助二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自然资源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二申请人信访请求解决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城区用地报批审批权、国有划拨用地审批权。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已告知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答复内容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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