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行政复议)
珠政行复决字〔202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政行复决字〔2024〕5号
申请人:连某某,男,汉族,1996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联庄公寓。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杨家东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2月2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处理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周某某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月11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后,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就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的内容分别进行处理,但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举报信;3.支付凭证和快递单号;4.产品照片;5.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商行工商登记信息截图;6.申请人与某某居聊天记录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本局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连某某有关申请。经现场调查,商家提供了相关证照和原材料进货单、物流单及相关票据,该产品原材料为“天然菩提子”,使用原材料为自然生长非加工合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商行营业执照;3.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商行经营者周某某身份证;4.销货清单;5.物流货运清单;6.付款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日,申请人连某某在名为某某居的拼多多店铺花费2.99元购买天然白玉菩提手串后发现该产品标签无合格证、生产日期,遂于2024年1月8日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11日签收,但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和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权的政府机关,具有对连某某提出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兼具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连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未依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