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政行复决字〔20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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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政行复决字〔2024〕3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98年1月27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幸福花苑。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杨家东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1月19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名为“某某铺”的淘宝店铺花费 37.9 元购买草鱼丸后发现该产品标签没有产商、厂址、厂名、执行标准、营养标签等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遂于2023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12日签收,但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仍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和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举报函;3.淘宝订单截图;4.“草鱼丸”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本局于2023年1月12 日收到申请人陈某某有关申请,经调查了解得知陈某某举报衡阳市珠晖区某某铺所售“草鱼丸”标签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一事。接到该投诉后,我局对衡阳市珠晖区某某铺进行检查,通过营业执照所留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商家,在走访了解得知,该店应生意不好已停业,建议举报人走司法程序。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日,申请人陈某某在名为“某某铺”的淘宝店铺花费 37.9 元购买草鱼丸后发现该产品标签没有产商、厂址、厂名、执行标准、营养标签等信息,遂于2023年10月9日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12日签收,但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仍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和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权的政府机关,具有对陈某某提出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兼具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陈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未依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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