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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政行复决字〔20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政行复决字〔2024〕2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93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三星村虎型组。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杨家东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在衡阳市珠晖某某食栈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价格为27.23元的枸杞原浆,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举报信;3.拼多多订单截图;4.枸杞原浆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从拼多多平台的某某食栈店铺(营业执照名称:衡阳市珠晖某某食栈)消费 27.23 元购买红枸杞原浆 1盒。刘某某于2023年11月6日邮寄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提出商家在商品参数界面宣传该商品为有机食品,但相关标识未在产品包装上有体现,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检查其经营场所,现场没有发现衡阳市珠晖某某食栈正在经营,经拨打其注册登记电话一直无法联系该个体工商户,后经现场检查及多次电话联系,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现已将该个体场监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照片;2.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从拼多多平台的某某食栈店铺(营业执照名称:衡阳市珠晖某某食栈)消费 27.23元购买红枸杞原浆1盒。刘某某于2023年11月6日邮寄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提出商家在商品参数界面宣传该商品为有机食品,但相关标识未在产品包装上有体现,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检查其经营场所,现场没有发现衡阳市珠晖某某食栈经营。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已将该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查明,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和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权的政府机关,具有对刘某某提出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兼具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收到刘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未依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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