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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政行复决字〔2023〕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政行复决字〔2023〕35号
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枫叶苑南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杨家东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的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关于“143040500023111376226979(12315平台编号)投诉”作出的处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在“某某餐厅”购买了花旗参物杞乌鸡汤等餐食,后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及门店售卖的产品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 11 月 23 日答复:“联系投诉人,告知经现场检查该花参标准为初级农产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首先,被申请人未就投诉调解作处理和答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和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其次,被申请人未就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作答复,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12315平台投诉页面截图;3.美团订单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本局于 2023年12月8 日收到申请人谭某某有关申请,经调查了解得知,2023年1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3 年第9号文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及试点生产经营,现将党参、肉蓉(荒漠)、铁皮石解、西洋参、黄茂、灵芝、山荣英、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在“某某餐厅”购买了花旗参物杞乌鸡汤餐食,后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及门店售卖的产品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 11 月 23 日答复:“联系投诉人,告知经现场检查该花参标准为初级农产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权的政府机关,具有对谭某某提出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在12315的投诉兼具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受理谭某某的投诉举报后,未依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关于“143040500023111376226979(12315平台编号)投诉”作出的处理答复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确有不当,但上述反馈并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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