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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政行复决字〔2023〕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政行复决字〔2023〕31号
申请人:麦某某,男,汉族,1999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担岭水一街8号。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杨家东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结案反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3年10月31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投诉举报的结案反馈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案外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9月8日作出回复称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有过期的该批次素牛尾巴辣条在销售,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麦某某所拍摄的过期食品照片不认可,表示无法确认此辣条是其销售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依法举行电话调解,经组织调解,双方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决定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就否定了申请人的举报,根据申请人消费时拍的产品照片、购物视频能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不能仅以现场没有违法商品而否定之前被举报人具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购买素牛尾巴转账记录;3.素牛尾巴商品照片;4.全国12315平台截图;5.在某某超市购买素牛尾巴视频的二维码。
被申请人辩称: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人麦某某有关申请,经调查了解得知,针对投诉人麦某某对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投诉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该过期食品,被投诉商店亦否认其采购并销售该批次过期食品的事实,而麦某某在复议时补充提供了其购物视频,根据其提供的视频及照片可看出,麦某某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签等信息给予特写,并以此证明商品在出售时已过期,麦某某在明知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购买,可以认定其购买行为并非用于日常消费,结合麦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被查明共投诉609次,举报30次,购买的商品又系普通、大众化食品,足以使人对其摆拍的商品购买过程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有违正常消费者的一般习惯。
根据投诉人麦某某投诉及复议程序中提供的材料可知,麦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15时53分在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便利店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双娇素牛尾巴”食品并拍摄视频后,又于2023年7月10日16时49分在珠晖区某某超市购买同品牌过期食品并拍摄视频。麦某某在同一天内不同商店购买同品牌过期食品拍摄视频后进行投诉索赔,其在短时间内重复购买过期食品,不排除麦某某系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牟利性恶意虚假投诉,不排除麦某某为“职业打假人”。另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等内容的填写。《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章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本案中,在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因此,申请人在投诉项下填写的诉求均应视为投诉。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对某某超市的现场检查笔录;2.对某某超市经营者肖某某的询问笔录;3.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营业执照;4.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5.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6.投诉登记表;7.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8.某某超市关于2023年7月10日被举报材料说明;9.现场检查照片四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麦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15时53分在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便利店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双娇素牛尾巴”食品,又于2023年7月10日16时49分在珠晖区某某超市购买同品牌过期食品。另查明,申请人在购买商品前对购买全程进行录像,并对商品生产日期进行特写。申请人认为上述产品过期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前往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该批次商品,同时提取了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店出具了《情况说明》称未销售该批次商品。同年9月8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称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有过期的该批次素牛尾巴辣条在销售,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麦某某所拍摄的过期食品照片不认可,表示无法确认此辣条是其销售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依法举行电话调解,经组织调解,双方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决定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确定投诉举报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本案中,麦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15时53分在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便利店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双娇素牛尾巴”食品后,又于2023年7月10日16时49分在珠晖区某某超市购买同品牌过期食品。麦某某在同一天内不同商店购买同品牌过期食品,并在进入商店前就开始录制视频,在视频中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给予特写,并以此证明商品在出售时已过期,可知麦某某系在明知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依然购买,结合麦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被查明共投诉609次,举报30次,可以认定其购买行为并非用于日常消费,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的普通消费者。故申请人麦某某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麦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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