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政行复决字〔2023〕3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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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珠政行复决字〔202336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师苑新村27栋102号。

被申请人: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资勇延,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师苑新村27栋1单元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是无效公示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师苑新村27栋1单元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旨在征求、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属于为增设电梯项目而实施的具有准备性质的过程性行为,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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