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珠政行复决字〔2023〕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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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政行复决字〔2023〕20号

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杨家东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未结案反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举报事项、未告知是否立案就进行结案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告知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购买了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销售的蒜蓉辣椒酱,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被篡改。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被举报人涉嫌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实施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二是销售行为违法。即使不是被举报人实施的篡改行为,其也存在销售行为违法。被擦掉日期为 2022年7月1日,改后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被举报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安全食品上架销售。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告知是否立案,法定期限 (90 日)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及救济途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召回违法食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召回原因及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告知申请人称2023年6月12日联系申请人要求提供购买产品及票据,申请人回复在外地无法提供,撒诉,无异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将购物小票、产品图片全部实名上传全国12315平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在举报时已经说明可以提供视频证据证明其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视频证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不全面。没有向举报人调查取证,系办案程序违法。只有视频证据可以还原第三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且申请人在举报时,上传了购物小票、过期食品图片。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立案的四要件。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购买蒜蓉辣椒酱小票;3.蒜蓉辣椒酱照片;4.全国12315平台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于 2023年6月12日联系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孙某某提供购买产品及票据,申请人回复在外地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到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有经营违法行为,申请人孙某某选择撤诉。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照片;2.现场笔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购买了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销售的蒜蓉辣椒酱,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被篡改。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被投诉人涉嫌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实施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被擦掉日期为2022年7月1日,改后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二是销售行为违法。被投诉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安全食品上架销售。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不安全食品为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告知是否立案,法定期限 (90 日)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及救济途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召回违法食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召回原因及理由。

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同日,被申请人到衡阳市珠晖区某某超市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同日反馈称2023年6月12日联系申请人要求提供购买产品及票据,申请人回复在外地无法提供,撤诉,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权的政府机关,具有对孙某某提出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兼具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孙某某的投诉举报,但未依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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