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珠政行复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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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珠政行复第12号

     申请人:赵XX,男

     被申请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联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范烨,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于2022年3月5日所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对自己的吸毒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并且申请人身体状况极差,患有肺结核、肝硬化、2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其身体情况实在不适合强制隔离戒毒这种方式;二、申请人没有“吸毒成瘾”,更谈不上“吸毒成瘾严重”。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生物样本检测的情况下,即主观上作出了申请人吸毒成瘾的认定;三、办案机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在对申请人下达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后,未及时通知其家属亦未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申请人所在户籍地派出所。且申请人已经被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所指定的湖南省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拒收,之后被转送至衡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特殊病房收治,其在决定书上没有任何体现,也未通知申请人的家属,更未与申请人所在户籍地的社区以及申请人的家属签订相关协议,在未通知更加未征得申请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此种行为加重了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的义务负担,减损了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的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2年3月8日作出的珠公(苗)强戒决字〔2022〕第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符合比例原则,过分损害了申请人权益。故申请撤销珠公(苗)强戒决字〔2022〕第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珠公(苗)强戒决字〔2022〕第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此次行政决定存在严重程序错误的事实;证据2.疾病证明书,拟证明申请人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事实。

     被申请人称:一、在衡阳市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隔离管理中心进行戒毒治疗符合合法行政原则,也体现比例原则、便民原则;二、公安机关依据查明的客观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且认定意见是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的;三、办案单位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送达给了申请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了申请人的家属,程序并不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比例原则、便民原则,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案件责任状;证据2.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据3.综合材料;证据4.到案经过;证据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据6.询问笔录(二次);证据7.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7.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据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9.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据10.建议转监管医院通知书;证据11.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证据12.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证据1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据13.收容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证明;证据1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据15.吸毒检测资格证据、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据;证据16.毛发结果初筛结果报告;证据17.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证据18.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告知书;证据19.户籍底卡;证据20.通话记录;证据21.衡阳市病残涉毒违法犯罪人员收治协议。以上证据拟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本机关查明:

     被申请人赵XX自2017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7月份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衡阳县公安局抓获处以行政拘留。2021年3月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局丰阳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2022年3月5日18时许,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苗圃派出所(以下简称苗圃派出所)干警在日常巡逻防控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形迹可疑,遂将其口头传唤至苗圃派出所调查,经询问,申请人对自己于2022年2月28日在广东吸食毒品冰毒一事供认不讳,经尿检,其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22年3月6日,经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毛发毒品检测,其检测与尿检结果一致。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并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存在吸食冰毒行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戒毒所名称为湖南省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上述法律文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直接送达。次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将上述事项通知了申请人的儿子赵某豪。因申请人身患肺结核、肝硬化、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湖南省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认为不适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转监管医院治疗,并向被申请人开具《建议转监管医院通知书》(编号:000128)。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至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该院在对申请人体检后也拒绝收治申请人。针对上述情况,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在社区衡阳县西渡镇春风社区签订了《衡阳市病残涉毒违法犯罪人员收治协议》,申请人在家属签字一档中代其儿子赵某军签名。2022年3月5日-3月7日期间,被申请人多次通过申请人手机联系其家属并告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收治场所。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往衡阳市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隔离管理中心。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另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申请人赵XX自2017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7月份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衡阳县公安局抓获处以行政拘留。2021年3月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局丰阳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2022年2月28日又再次在广东吸食毒品冰毒,并于2022年3月5日被苗圃派出所干警在日常巡逻防控过程中抓获,后在当天的尿液检测和次日的毛发检测中均证实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且申请人对尿液检测的结论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据此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强制戒毒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因申请人吸毒成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之前,履行了立案、传唤、调查程序,并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异议的权利,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多次通过申请人手机联系其家属并告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收治场所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称已经被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所指定的湖南省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拒收,之后被转送至衡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特殊病房收治未在决定书上体现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一事。结合本案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6日将申请人送至湖南省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因申请人身患多种疾病被拒绝接收,2022年3月8日将被申请人送至衡阳市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隔离管理中心,因决定书生成已超过24小时,无法在系统中进行修改,故在原决定书上强制戒毒所名称处进行手动修改并加盖公章,本机关予以认可。但是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发放给申请人代理人周某的珠公(苗)强戒决字〔2022〕第0009号签收的文书上没有对强制戒毒所名称进行手动修改并加盖公章,属程序瑕疵,因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作出的珠公(苗)强戒决字〔2022〕第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专用章)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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