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珠政行复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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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珠政行复第9号


     申请人:赵X,男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杨家东村33-35号 。

     法定代表人:曾志杰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就衡阳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XX公司)经营的XX梅干菜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组织调解不服,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4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组织调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组织调解。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衡阳XX公司经营的XX梅干菜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同年12月17日,申请人收到结案反馈:申请人与衡阳XX公司沟通辨论后,申请人主动放弃诉求。申请人称其从未放弃过诉求。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介入解决该争议问题,而被申请人截止至2022年3月13日仍未就该投诉予以调解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衡阳XX公司生产经营的XX梅干菜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已收到投诉并受理,并通知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到茶山坳市场监督管理所与申请人联系。2021年12月15日9时47分,被申请人前往衡阳XX公司对该公司经营资质、供货商经营资质和所经营的XX梅干菜进行检查。2021年12月17日经被投诉人反馈,被投诉人衡阳市XX公司对申请人就XX梅干菜的生产配料表及其生产情况进行充分解释说明,申请人答应撤诉。2021年12月17日11时35分,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回复,反馈内容为经调解,申请人主动放弃诉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衡阳XX公司XX梅干菜事项程序合理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投诉行为处理办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投诉衡阳市XX公司XX梅干菜的投诉事项处理程序合理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投诉行为处理办结。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2.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一份;三份;3.市场监管〔2021〕第27号投诉受理决定书一份;4.市场监管〔2021〕第27号投诉处理结果报告书;5.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6.衡阳市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7.衡阳市XX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8.衡阳市XX公司现场检查照片一份;9.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润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0.湖南XX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1.湖南XX公司梅干菜检测报告一份;12.衡阳市XX公司关于产品投诉说明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衡阳XX公司生产经营的XX梅干菜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已收到投诉并受理,并通知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到茶山坳市场监督管理所与申请人联系。12月16日15时,被申请人前往衡阳市XX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该公司经营资质和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XX梅干菜进货查验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产品本身品名为梅干菜(XXX),该产品在生产过程当中,生产原料辣椒占比比梅菜干占比要多,导致该消费者认为梅干菜比辣椒多的原因是:第一,因为梅菜干制作成成品后发酵产生膨胀,梅菜干本身就是新鲜菜叶经过晾晒腌制而成,所以梅菜干原料体积比辣椒要大。第二,产品中添加了植物油成分,因此产品到了消费者手里从产品外观看到的就是梅菜干占比辣椒多,实际辣椒的占比要多于梅菜干。

      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回复,反馈内容为:经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沟通辩论后,投诉方主动放弃诉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购买衡阳XX公司生产经营的梅干菜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上述反映事项兼具投诉与举报内容,其行为属于投诉举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投诉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对衡阳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申请人中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组织调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组织调解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调解是在被申请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的基础上处理投诉的一种方式,并非处理投诉的必经程序,且调解是行政主体居间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所进行的调停斡旋等解决纠纷的活动,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就珠晖区市管局不调解上述争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专用章)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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