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季度对违法生育人员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陈旧个案现补征到位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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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现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的相关规定,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第一季度对往年违法生育人员,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决定个案现补征到位,具体征收人员与金额公示如下:

  东阳街道:

  新田村李燕,2014年10月非婚生育,2015年3月下达征收决定,应征11160元,于2017年2月15日补征到位。

  苗圃街道:

  建湘村易海波、蒙林夫妇,2010年5月超生二孩,2011年2月下达征收决定,应征40474元,于2017年1月9日补征到位。

  和平乡:

  新民村戴柏玲,2013年2月超生二孩,2016年1月下达征收决定,应征20000元,于2017年1月8日补征到位。

  上例当事人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予以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珠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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