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
单位(盖章):珠晖区卫生健康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7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无子女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2014年8月1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2.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行政法规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 | √ | 行政给付 | |||
2 | 连续居住5年以上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 行政法规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常住地居委会 、街道(乡镇) | √ | 行政给付 | |||
3 | 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
4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行政法规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街道(乡镇) | √ | 行政给付 | |||
5 | 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二十三条:"符合领证条件未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凭该证明享受相关待遇。" | 行政法规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 | 行政给付 | |||
6 | 子女下落不明证明 | 申请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3号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曾生育(收养)子女同时符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第二条基本条件具体解释中子女下落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和打击拐卖人口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 行政法规 | 村(社区)居委会 |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和打击拐卖人口办公室 | √ | 行政给付 | |||
7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2号第六条其他相关问题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婚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 | 行政法规 | 村(社区)居委会 | 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行政给付 | |||
8 | 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 申请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发特别扶助政策解释》补充规定湘卫家庭处便函〔2018〕5号第二条中2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后,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村(社区)居委会 |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 | 行政给付 | |||
9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发特别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2号第六条其他相关问题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婚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 | 行政法规 | 村(社区)居委会 | 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行政给付 | |||
10 | 子女死亡证明 | 申请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发特别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2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子女死亡现无子女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村(社区)居委会 | 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 | 行政给付 |
填表人:肖强春 电话:17773441822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