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季度对违法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陈旧个案现补征到位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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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方式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现参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应用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的相关规定,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或已经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但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区卫计局于2018年第一季度对往年违法生育人员,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决定个案现补征到位,具体征收人员和金额公示如下:

  茶山坳镇

 

  秧田村汤磊、胡书梅夫妇,2012年11月超生一孩,2012年12月下达征收决定,应征16000元,于2018年3月12日征收到位。

 

  东阳渡街道

 

  人民村何国祥、颜红艳夫妇,2015年12月超生一孩,2018年3月下达征收决定,应征23040元,于2018年3月23日补征到位。

 

  广东路街道

 

  荷花坪旷荣衡,2012年8月超生一孩,2018年3月下达征收决定,应征36782元,于2018年3月27日补征到位。

 

  注:上例当事人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予以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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