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晖区医政医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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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政医管工作的运行,特制定《珠晖区医政医管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珠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22日

珠晖区医政医管工作若干规定

按照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政医管工作的运行,特制定《珠晖区医政医管工作若干规定》,内容如下:
一、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年度校验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递交12寸招牌彩色照片一张。
2、临床递交乡村医生证、助理、执业医师证,注册护士执照(相关证件需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医递交中医执业医师证、中医药剂师资格证(相关证件需带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候诊厅(室)、医生诊疗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药房);
5、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副本。
7、上年度工作总结。
8、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9、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整改及反馈情况。
10、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处理情况。
11、医疗机构所有人员花名册(需有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职务、职称、执业证号码、资格证号码等项目)。
12、医疗机构校验需递交上年度的财务、工作报表。
13、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在《医疗机构许可执业证》年检时必须出具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和缴款凭据,否则不予年检,依法从严处理,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许可执业证》。
14、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二、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在一年一度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必须提供准确的辖区地址、电话号码、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不得随意变换,务必确保通讯畅通,随时能够找到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无效执业许可证,不予校验,一律作废,需重新申请办理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全区各医疗机构(个体、村卫生室)要认真做好理赔和风险防范工作,由于医疗风险高、医疗纠纷处理复杂、技术性强,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区卫生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工作。局医政医管股严格把关在发证、验证前做好先买保险,后办证、验证。
四、医疗机构建档管理:校验证、发证人员要收集各医疗机构资料,建立档案。做到一证一档,按所属辖区分类统一装订归档。
五、医疗机构(个体、村医务室)医务人员在岗期间,必须统一着岗位服装,衣帽整洁,衣口齐全,不穿拖鞋,高跟鞋,响底鞋,不戴耳环、戒指,女士淡妆,佩戴“胸卡”上岗。
六、医疗机构取消院外网点(挂靠门诊部、所、室及口腔诊所与医疗机构脱钩),改为个体营利性医疗机构。
七、个体医疗机构年初开展自查自纠行动,12月底按照标准全部整改到位。区卫生计生局将对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验收,对符合标准的机构验收一个校验证一个;对验收不合格的机构将进行取缔,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我区医疗市场。
八、全区村卫生室严格做到一村一室,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标准进行设置。各村卫生室在2017年内全部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区卫计局将重新进行审核、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一个验证一个,不合格一律不予验证。
九、全区村卫生室医师必须要有乡村医师证、助理或执业医师证方可行医。开展大输液的村卫生室必须要有注册护士方可开展临床肌注和输液。
十、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上注册的项目开展执业,不允许跨科执业、超范围执业,(如内科只允许看内科,不能看其它科目;中医内科只允许看中医内科,不允许看西医、打肌注、输液。)否则一律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十一、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改变名称、场所(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区卫计局报告、审查、指导、验收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报告变更执业的一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严禁非法转让,一旦发现一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办理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注册、变更、延续相关手续时必须先到区疾控中心体检,凭健康体检表方可办理手续。
十四、全区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全面准确掌握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情况,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花名册上报区卫计局,并报街道、乡镇卫生计生办存档。
十五、医政医管工作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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