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编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
(二)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起草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方案,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卫生工作技术规范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行业价格,制定和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五)负责制定和指导实施全区爱国卫生、红十字会、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承担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区免疫规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指导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承担全区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八)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执业人员、医疗服务技术及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制度;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依法监督管理采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安全;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制定全区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攻关;指导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区成人医学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参与医学卫生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家卫生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中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中医药事业和民族医药事业。
(十四)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