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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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协同配合机制,全面提升我省人口信息质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8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构建政府牵头、属地负责、公安主抓、部门协同、村(居)委会和死亡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主责的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民死亡信息申报分为个人申报、基层申报和职能部门上报。

(一)个人申报。死亡人员的户主、亲属、抚养人为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义务人。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下列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交回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

1.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基层申报。村(居)委会和死亡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为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主体。

落实村(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理员制度,社会保障协理员主要负责本村(居)委会死亡人员信息的核实申报、社会保障服务等工作。村(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理员于每月10日前,核实上月本行政区划内死亡人员信息,分别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等部门,同时督促申报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向相关经办责任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死亡人员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死亡人员信息分别报单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实行“零报告”制度,无人员死亡的,村(居)委会和工作单位也要按月报告。

(三)职能部门上报。县级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人民法院、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于每月12日前,将本单位掌握的死亡人员信息(含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参保居民死亡信息、《死亡证》信息、死者火化信息、宣告死亡信息等)逐级上报至省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死亡人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暂住地址(非本地户籍人员)、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家属姓名、家属联系电话、登记申报单位等。

第五条建立死亡人员信息采信规则。在核实死亡人员信息工作中,对于死亡人员信息冲突的,按照下列优先级顺序认定死亡时间。有《死亡证》的,以《死亡证》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生效判决书的宣告死亡时间为准;有非正常死亡证明的,以非正常死亡证明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有殡葬火化信息的,以殡葬火化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无上述证明登记的死亡信息的,以村(居)委会或者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核准认定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疑似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推送村(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障协理员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公安派出所。确认人口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将村(居)委会的调查材料录入户口电子档案系统,直接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依申请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便利死亡人员亲属处理相关事务。

第七条 省级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人民法院、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设完善相关业务信息数据库,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实时更新各类死亡人员信息,实现死亡人员信息统一归集。暂未实现省级建设相关业务信息数据库的,通过数据拷贝等方式,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各类死亡人员信息导入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

第八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托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按照平台的运维管理机制,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研发系统对接和数据应用模块,完成和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死亡人员等数据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人民法院、医疗保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务数据交换管理部门等成员单位,开展联络协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常务副职作为召集人,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推进工作开展。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死亡人员信息申报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不及时申报、瞒报、虚报、漏报的单位,进行督促、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确保报送数据的质量。在信息共享应用过程中,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数据报送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义务人不及时申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导致社会保障待遇被多领、冒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社会保障待遇被多发、冒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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