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珠人社监催字〔2025〕39号)
【字体:大
中
小】
中城建十五局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东城明珠二期项目)(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北方国际钢铁服务中心-0317,法定代表人:黄奇):
关于你(单位)承建的衡阳东城明珠二期项目,经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核实,该项目拖欠金大帅等11人工作期间工资共计323116元。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5〕2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履行以下义务: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5〕23号)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
邮编:421002
联系人:王涛、邓轲
电话:0734-3331922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1日
一审:邓轲 二审:陈婷 三审:江波
湘公网安备 43040502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