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珠人社监催字〔20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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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鹏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青山街道解放路66、68号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12005室,法定代表人:江丽君):
关于拖欠员工万杏等7人工作期间工资共计31249元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5〕2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5〕24号)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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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21002
联系人:王涛、邓轲
电话:0734-3331922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
一审:邓轲 二审:陈婷 三审: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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