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珠人社监催字〔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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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7-6006号,法定代表人:颜国辉):
你单位是"金钟湖湘院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该项目拖欠刘绍旗、侯仁军等8名农民工工作期间工资共计52800元。其中刘绍旗3.6万元,侯仁军等7人16800元。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5〕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履行以下义务: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5〕4号)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
邮编:421002
联系人:王涛、邓轲
电话:0734-3331922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