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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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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珠人社监决字〔2023〕71号


被处理人:湖北天木顺土工程有限公司(珠晖酃湖万达广场项目)

地址:武昌区中南路街紫阳东路21号6-201、202、203室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负责劳务分包的衡阳珠晖酃湖万达广场项目拖欠阳志良、唐修元等63名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750943.01元。其中阳志良班组4人63000元,唐修元班组11人72760元,刘雪华班组6人37803.01元,罗祥云班组29人35万元,严毅班组13人227380元。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网上公示的方式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人社监令字〔2023〕132号),你单位未在公示期内执行指令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网上公示的方式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珠人社监处告字〔2023〕73号),你单位未按我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改正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拖欠阳志良、唐修元等63名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750943.01元全部结清,并将工资支付凭证报送至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邮编:421002,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涛、刘泉,联系电话:3331923)。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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