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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珠人社监处告字【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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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珠人社监处告字〔2022〕32号

被告知人:扬州名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珠晖酃湖万达广场A地块一期大商业项目)

地址:仪征市陈集镇刘云村刘丁路20号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你单位有方虎兵等9名农民工投诉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拖欠方虎兵等9名农民工工资127130元未及时支付。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人社监令字〔2021〕8号),你单位未在指令限期内执行指令整改。

以上违法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办法[2016]1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法[2016]66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拖欠方虎兵等9名农民工工资127130元全部结清。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联系人:王涛、郑兴华。电话:3331922)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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