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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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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珠人社监决字〔2022〕17号

被处理人:衡阳市珠晖区臻信信息咨询服务部

地址:珠晖区酃湖乡酃湖村合福组40号二楼202室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员工谭慧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工资2590元至今未支付。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人社监令字〔2021〕107号),你单位未在指令限期内执行指令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珠人社监处告字〔2022〕18号),你单位未按我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改正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的工资";《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拖欠员工谭慧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工资2590元全部结清,并将工资支付凭证报送至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邮编:421002,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涛、郑兴华,联系电话:3331923)。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珠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4日


主办: 中共衡阳市珠晖区委、衡阳市珠晖区人大、衡阳市珠晖区政府、衡阳市珠晖区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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