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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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珠人社监催字〔2022〕2号
衡阳御祥木制品加工制作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周家坳村车站组,法定代表人:左芬莲,大股东:于桂民):
关于刘建华、唐爱军投诉你(单位)存在拖欠其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份工资共计60000元一案,本机关于2021年6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1〕16号)(2021年6月1日你单位于桂民签收的),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履行以下义务: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1〕16号)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
邮编:421002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涛、郑兴华
电话:0734-3331922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