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向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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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周生良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衡珠劳人仲案受字[2020]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负责人,通过书面及劳动人事仲裁专递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衡珠劳人仲委决字[2020]第6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生良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未付工资7955元; 二、被申请人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生良经济补偿金2019.38元;三、被申请人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生良未签订劳动合同惩罚性工资9555元。劳动仲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