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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精密铸造厂陈祖新、颜亨淑养老金有误请求复核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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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祖新、颜亨淑:

 

  两位反映的社保中心审核陈祖新、颜亨淑养老金有误请求复核的报告已收悉。经核实,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43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7月起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原精密铸造厂按改制相关文件要求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预留,并于2015年1月起由区社保局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因精密铸造厂改制时未将湘劳社政字(2004)43号文件增加的养老金进行预留,故退休人员从2005年1月起在区社保局发放养老金时未发放湘劳社政字(2004)43号文件增加的养老金。为此原精密铸造厂退休人员多次到我局反映该情况,鉴于原精密铸造厂的特殊情况我中心自2006年1月起调整每月增加的养老金。

 

  陈祖新报告中提的2005年7月1日调整65元,是湘劳社政字(2006)20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养老金65元,湘劳社政字(2006)20号文件增加的养老金与湘劳社政字(2006)21号文件增加的养老金一并补发的,故不存在陈祖新所说的2005年7月1日调整65元。另陈祖新提出的养老金偏低,要求增加养老金退休前150元,退休后180元,合计330元/月无文件精神规定。

 

  关于陈祖新提出的其爱人颜亨淑在执行湘劳社政字[2004]43号文件补发20元/月、以及先后两次对其历史性拖欠补发均没有调整到位的问题,答复如下: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43号文件规定,我中心自2006年1月对颜亨淑养老金补调20元/月,从2006年1月至2014年8月共计补发2080元(20元/月*104月=2080)。

 

  特此回复。

 

 

 

  珠晖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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