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业务经办的通告
为了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人事招聘等部分业务经办问题,按照部、省、市人社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的业务办理
(一)实行网上办理。尽量暂缓非紧急事项的办理,通过网上办理等其他渠道力争非现场办理,实行“不见面办理”。
(二)实行延期办理。不急需办理的业务,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办理,职工的参保登记、参保缴费等,建议推迟办理时间,请主动与区社保中心联系,做好登记或在系统内标识。
(三)实行即办即走。确需急办和现场办理的,可提前拨打咨询电话预约,准备好申报资料,业务办理完毕后,尽快离开。
详见附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温馨提示》。
二、关于失业保险的业务办理
(一)延长失业金申领期限。适当延长失业金申领期限,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失业人员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可凭《失业保险申领通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手续,并补发相关待遇。
(二)延长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期限。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在职职工不便办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手续,允许参保职工延期办理业务。疫情结束后,根据疫情持续时间,相应延长企业在职职工证书的有效期限,由本人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三)积极开展网上经办。近期暂停各类集中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班和技能鉴定工作。为减少疫情期间经办大厅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积极推进网上申报、审批,采取QQ、微信工作群传收资料的方式办理资料预审,并通过提前预约专人负责的方式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完善后续工作。
三、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业务办理
(一)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要互谅互让,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仲裁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四)仲裁委员会将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合理认定申请仲裁时效、简化优化处理流程、延期开庭审理、顺延审理期限、完善仲裁专递机制。
四、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业务办理
(一)疫情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暂不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劳动者现场投诉、举报,建议尽量推迟或延期进行现场办理。
(二)疫情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全面受理电话、网办和快递办理投诉。您的投诉和举报相关事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窗口服务人员将在第一时间收到并回复。
(三)如当事人确因紧急情况需要前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投诉举报相关事项,请提前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发热或未佩戴口罩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能进入服务窗口。
五、关于招聘会停办的情况说明
疫情防控期间,原定于2月5日、2月15日、2月25日在珠晖区火车站广场举行的2020年人才招聘会停止召开,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可关注“珠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浏览各类招聘信息,与用人单位线上联系。
六、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联系电话:0734-3331926(业务)、0734-3331917;
机关养老保险联系电话:0734-333192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电话:0734-3331927;
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34-3331930;
劳动仲裁院联系电话:0734-3331924;
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734-3331929;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34-8386152;
事业单位管理股联系电话:0734-3331904;
珠晖区人社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34-3331901。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温馨提示》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温馨提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