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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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刚过,一位姓万的女士前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火车站旁某服装店以试用期为名,试用工作三天后对万女士不予录用,并以行业规定为由,拒绝发放三天的试用期工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群众无小事”为宗旨,第一时间来到被投诉服装店进行调查询问。服务店老板称,试用期无工资是服装销售行业的不成文行规。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耐心的向老板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告知其劳动者无论是不是试用期,哪怕工作一小时,劳动报酬也必须按时发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行业规定不能大于国家法律。在工作人员的法规宣传下,服装店老板按照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向万女士发放了试用期三天的工资一百五十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