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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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乡镇(场)党(工)委、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部门

《珠晖区农业农村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珠晖区委办公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

珠晖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晖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区农业、农村发展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田建设、农田整治项目的申报、管理、实施和运行工作,承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责任。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防疫检疫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参与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和政务工作;承担文秘、财务、保密、信访、工会、宣传、卫健、重大风险防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网站和12316智慧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牵头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牵头对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协助局党组、局党支部开展党群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归口管理国家、省、市、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乡风文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农村经营管理股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提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负责宣传贯彻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和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监测农民负担情况,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组织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案件。

(四)政策法规股承担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参与涉及农业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原则、措施和建议;参与农村建设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拟订农业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农田建设和农垦农机股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经济指标统计及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操作补贴工作程序,报送补贴机具信息资料;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农用运输机械驾驶员的技术培训、考试、发证,负责机车和驾驶证年检年审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在机耕道和田间、作坊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机安全监理员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区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乡村产业和发展规划股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承担招商引资工作;贯彻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农口系统农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调度、督查、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七)农业生产股指导全区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承担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和产业损害调查、农业援外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指导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农村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培训及技能鉴定工作;拟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组织指导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

(八)畜牧水产股拟订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和渔类标准化养殖小区、畜禽良种补贴、畜禽“菜篮子”工程建设等畜牧水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负责指导现代畜牧水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畜牧水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殖,负责畜禽渔类标准化管理;负责种畜禽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畜牧水产业行业协会和合作社的指导。负责兽医兽药渔药行政管理和畜禽屠宰管理;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30日起施行。

主办: 中共衡阳市珠晖区委、衡阳市珠晖区人大、衡阳市珠晖区政府、衡阳市珠晖区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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