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孤儿保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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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坐落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政策,一是发放基本生活费。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每年给予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二是医疗保障。孤儿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孤儿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三是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四是就业保障。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身有残疾的孤儿自主创业的,还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五是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办手续: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儿童身份确认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残疾相关证明(医院诊断)、抚养人相关资料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孤儿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如实填写《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和《儿童家庭及病史情况》,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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