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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衡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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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市民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贯彻执行国家救灾减灾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助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居民危房改造。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八)拟订市本级行政区划规划、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其驻地迁移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县(市)、区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指导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负责老区经济开发项目审核申报;监督扶持革命老区项目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督促扶持项目的实施;承办市老区经济开发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草老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接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拟订全市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起草地方性民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房产、基建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可称衡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行为;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省优抚工作法规、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亡)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传编纂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及相关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承担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及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负责入伍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发放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指导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救灾减灾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七)区划地名办公室。

 

  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定市本级行政区划发展规划,依法负责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其驻地迁移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市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与审核。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开展慈善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

 

 

 

  (九)社会事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报批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收养法律、法规,指导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协同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十)老区开发办公室。

 

  指导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负责老区经济开发项目审核申报;监督扶持革命老区项目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督促扶持项目的实施;加强革命老区的宣传及科技培训;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承办市老区经济开发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宣教科。

 

  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考察管理和呈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民政系统先进模范人物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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