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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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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民政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进一步巩固“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成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在恶劣天气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不发生冻死饿死事故,确保其安全过冬,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民电[2017]173号)等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为辖区内养老机构内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孤寡老人)以及各个街道的城市三无人员,被抢、失窃、务工无着、无亲友投靠导致食宿临时性困难的人群和街头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原则

  (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发现有重大疾病、危重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第一时间内送往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待康复后再进行救助或帮助其返乡。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申请求助,各街道、社区救助咨询点经核实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后,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提供无偿救助,并与公安、城管和市救助站联系,实施救助。

  (三)分类救助、按需施救的原则。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和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籍、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

  三、救助管理制度

  各街道、乡镇对于发现和前来求助的对象,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的范围和救助的内容。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各街道、社区救助咨询点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联系公安、城管部门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区救助咨询点和市救助站报告,并做好记录和协助工作。

  四、救助工作要求

  (一)设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救助点。区救助点设在区民政局505办公室,街道、乡镇、社区救助点要有固定的场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夜晚值班人员,做好救助咨询接待工作。

  (二)建立街头巡查制度。以车站、繁华地段、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视和救助力度。每天要派出工作人员和救助车辆,劝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救助点避寒,对救助对象中的老人、妇女、儿童和体弱者要劝导他们接受救助并安排护送返乡;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各街道、乡镇要设立救助办公室,每天要安排专人上街进行巡查,发现一例,救助一例。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必须提供足够的御寒衣被和食品,要坚决防止冻伤、饿死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救助信息库。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咨询点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点、离点、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要设立电脑“信息库”,真实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职业乞讨人员要予以登记。社区(村)也要及时了解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并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名册”。

  (四)开辟救助热线电话。区、街道、乡镇要设立救助热线电话(区救助热线电话:3331367),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市民了解区、街道、乡镇场救助热线电话,随时为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服务,热线电话应保证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应当耐心热情地应答求助电话。

  (五)完善救助规章制度。各救助咨询点要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工作规章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做到规范有序,有章可循,依法管理,依法救助。

  珠晖区民政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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