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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湖南省民政厅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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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职能职责

  湖南省民政厅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承担着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等100多项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全省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八)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发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及跨市州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省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草老龄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编制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厅本级、系统财务及省荣军医院、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省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3家直属事业单位。收入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又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包括保障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以及全省性优抚双拥慰问、救灾慰问、救灾棉被加工费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19739.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939.75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358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8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594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19739.7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729.3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5.36万元,其他支出3580万元。其他支出为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扶贫济困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明天计划”补助费、全省肢残人员假肢和矫形器免费安装、荣军康复大楼建设、康复辅具技术指导中心建设及福彩公益金公益宣传活动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9939.75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4852.2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5087.53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等。其中:民政管理事务支出2254.03万元,主要用于省本级老龄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机关服务以及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等方面;抚恤支出1227.50万元,主要用于省本级优抚事业单位补助、优抚和双拥工作及慰问费等方面;退役安置支出190万元,主要用于省本级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方面;社会福利支出40万元,主要用于省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支出等方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1300万元,主要用于省本级受灾群众走访慰问和救灾棉被加工支出等方面;临时救助支出76万元,主要用于省本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支出等方面。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5年厅本级及直属单位“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557.60万元,较2014年年初预算减少100.40万元,降幅15.26%,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厅本级“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54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6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3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0万元。

  (二)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17.6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6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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