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珠晖区纪委监委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珠纪发〔2014〕16号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场,区直机关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各部室:
《重大事项监督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局。
 
 
中国共产党衡阳市珠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珠晖区监察局
 
                                2014 年9月12日
重大事项监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促进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加快职能转变、方式转变和作风转变,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和职能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推进源头治理,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为实现“富民强区、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部署执行、换届选举、选人用人、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本次试行中具体包括换届选举、惠农资金、选人用人、社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评优评先和劳模评选等事项。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事项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或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对重大事项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重点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执行程序、现场秩序、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监督工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客观公正。坚持严格程序、严密监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违纪必究,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利益。
(三)权责一致。监督人员有权对纳入监督的重大事项依法依纪实施全程监督。如因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监督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分级负责。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重大事项实施单位、相关配合单位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履职情况实行再监督,并对区一级的换届选举、区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区一级评优评先和劳模评选等实施直接监督;区直各单位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职责职能做好涉及本部门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重大事项监督实行立项监督。重大事项实施单位, 一般应在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申请监督,实行一事一申请。申请时需报送实施方案、上级的批示、公告(简章)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由区纪委统一制作的《重大事项监督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提出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视具体情况批转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或直接进行监督。
第七条   重大事项实施完毕后,负责监督的主责部门要形成监督情况报告,经领导审阅后,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专门档案,并填写《重大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区纪委备案;区纪委直接开展的监督事项,视情况报区委。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对重大事项的监督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履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牵头协调、统一规范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纪委监察局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业务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二)向业务管理部门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三)牵头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四)受理和处理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
(五)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负责相关资料、情况的收集上报、综合统计;
(二)负责对重大事项的日常监管;
(三)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
(四)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投诉举报件的办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实施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
(二)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所在单位重大事项的开展情况;
(三)受理和初核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
(四)认真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涉及重大监督事项的基础情况进行核对;
(二)积极参与有关重大事项监督;
(三)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四)认真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协调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同时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或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实施监督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相关重大事项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工作。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权限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依法依纪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换届选举。主要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的全过程开展纪律监督。
(二)惠农资金。主要对中央和省、市、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开展监督,重点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惠农资金开展监督。
(三)选人用人。主要对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等工作开展监督。
(四)社保基金。主要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开展监督。
(五)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主要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等开展监督。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对有关职能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开展监督。
(七)政府采购。主要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行为开展监督。
(八)评优评先和劳模评选。对区一级优秀、先进和劳模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开展监督。对区级以上的评优评先和劳模评选推荐人选开展廉政审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审核相关资料,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和掌握被监督事项的全面情况;
(二)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纠正;
(三)对群众的信访举报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监督:
(一)方案制定。成立纪律监督组,收集与换届选举会议有关的资料,提前了解会议前期筹备、流程、内容等,并制定出具体纪律监督方案。
(二)纪律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换届选举政策及纪律的学习宣传。
(三)公告公示。督促有关部门将代表(委员)相关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会风监督。纪律监督组制定专门的会风监督方案,并与每位代表(委员)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派出监督人员深入代表(委员)住宿地以及会议现场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驻会监督期间发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纪律监督组要及时对相关与会代表(委员)开展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在第一时间向会议领导机构和区纪律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五)移送线索。对群众举报或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案件调查组展开调查。
第二十条  惠农资金监督:
(一)项目申报。惠农资金主管部门把惠农项目的计划文件和资金分配等相关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详细了解其资金的来源、数量及用途等情况。
(二)方案报备。对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备案,并督促相关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三)基础数据审核。各乡镇纪委、站所及包村干部为基础数据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各项基础数据的审核。涉农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采集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再审核。
(四)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督促涉农职能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惠农资金监管部门对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惠农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上级要求并进行了公开公示;惠农资金管理是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惠农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发放。
(五)督促整改和建章立制。
第二十一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一)干部考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考察的,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与,并对考察组执行干部人事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廉政审查。区委组织部在确定拟提拔或重用干部人选后,在启动考察程序的同时,将拟提拔或重用对象名单及相关情况函送区纪委,开展廉政审查。廉政审查工作由区纪委党风监督部门具体联络承办,作出结论后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区委组织部。廉政审查范围包括:
  1 、提拔:股级干部提拔担任科级干部或科级干部提拔职务的2、重用:(1)科级非领导职务改任科级领导职务的;(2)由乡镇(街道)人大、政府、政协(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转任乡镇、街道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的,乡镇、街道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任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副书记的,区直单位党组成员(党委委员)任党委副书记的。
(三)追究问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推荐失真、考察失实等违反规定提拔或重用干部的行为,严格问责;对跑官要官、请客送礼、拉票贿选等行为,严肃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等工作监督:
(一)方案审核。招考工作方案经区委审核同意后,组考单位应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重点审核招考方案中的招考条件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对编制、职数的审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审核备案后,由组考单位发布招考公告。
(二)命题监督。自行命题招考的,组考单位必须按不低于1:2的比例向监督人员提供命题人员候选名单。监督人员抽签确定命题人员并当场通知。命题人员到位后,监督人员宣布保密纪律,封存所有命题人员及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切断命题所在地房间的固定电话和互联网,实行封闭式管理直至考试结束。监督组考单位做好试卷印制、提取、运送和保管等环节保密工作。
(三)笔试监督。监督人员监督试卷运送至考场。笔试现场监督人员监督笔试考场秩序,对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纠正;监督组考单位对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和考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笔试结束后,对试卷运送、阅卷、登分、分数复核等环节进行监督。
(四)面试监督。参照笔试命题环节监督办法确定面试考官、面试命题以及面试试题保密工作。面试监督员一般由保密监督员、候考室监督员、面试室监督员和楼层监督员组成,分别负责考官封闭、考生面试顺序抽签及登记、面试室秩序维护及分数复核等工作。监督人员专司监督工作,不得参与计分、统分、计时等工作。
(五)操作监督。特殊考试需要进行实际操作的,参照面试监督办法进行监督。
(六)成绩公示。笔、面试结束后,组考单位应及时将考试入围人员名单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体检监督。采取抽签形式确定考生体检医院,监督人员全程监督组考单位、用人单位、医院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并监督体检考生编号及血液抽取的二次编号等工作。
(八)复核录用。监督组考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招考工作方案进行考核、确定录用人员。督促组考单位将正式录用人员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保基金监督:
(一)书面报告。各基金管理部门应在1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及强化内部监控等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二)日常监督。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对社保基金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的部署,或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牵头或参与对社保基金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
(一)方案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方案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重点审查方案确定的评标办法是否存在排斥投标潜在人或降低资质要求的情况,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程序是否到位、是否公平合规。
(二)信息发布。督促主管部门、建设业主按规定方式途径发布招投标信息和招标控制价。
(三)资质把关。监督职能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和比选情况是否公正合规。
(四)现场监督。监督人员重点对专家评委抽取是否合规、标书是否密封、评审环境是否封闭、开标流程是否符合规定和评审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串标、围标问题,应建议主管部门中止招标活动。
(五)中标公示。督促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及时公示中标信息。
(六)履约监督。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的现象,是否有擅自变更设计和超中标预算、擅自调整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
(一)方案备案。主管部门制定方案后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主要审查招拍挂中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定潜在竞标者;是否另立名目违规划拨土地;是否合法合规调整土地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二)出让监督。重点监督在土地划拨中是否存在冒用其他名义申请划拨土地,是否存在将本应由出让方式供地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改作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违规行为;招拍挂是否严格执行各项文件规定和要求,确定拍卖公司的程序是否依法依规,土地评估机构是否客观公正,调整土地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严格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办理等。
(三)信息公示。督促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途径发布土地出让、招拍挂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
(一)方案备案。采购单位将招标方案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重点督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方案是否合理、招标上限价的确定是否科学客观。
(二)信息发布。督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按规定方式途径发布招标信息。
(三)现场监督。监督人员重点对评委是否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标书是否密封、评审环境是否封闭、评审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串标、围标问题,应建议主管部门中止招标活动。
(四)中标公示。督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时公示中标信息。
(五)合同监督。重点监督采购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采购产品、超额超预算采购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优评先和劳模评选监督:
本规程所指评优评先和劳模评选是指党员、干部在参加区一级组织的评优评先和劳动模范评选等。
(一)方案备案。组织评选部门制定评选方案后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督促主管部门审查评审条件、标准、程序和要求是否与上级有关文件相符。
(二)评选监督。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开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审结果。重点审查提名推荐环节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
(三)廉政审查。重点审查被推荐对象在党风廉政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等方面是否存在与评选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况。廉政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审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审查的重要参考。
区级以上级别单位组织的评优评先和劳模评选需进行廉政审查的,由推荐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审查。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资料审查与现场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根据实情,可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组织座谈、个别走访、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现场监督、抽样调查、发放问卷、信访受理、电视问政等方式开展有效监督。
第五章 问责和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纳入监督而规避监督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公开真相的;
(三)通风报信、泄露秘密的;
(四)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的;
(五)利用职务与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三十条   监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给予其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疏于职守,不正确行使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和回避、保密等纪律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可参照本规程,对所辖地区的重大事项开展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以后新增的重大事项监督,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珠晖区纪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
 

    
一、 惠农资金监督流程图
  

备案报告。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将计划文件、资金文件等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提出申请。专项检查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
方案审核。 对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督促相关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基础数据审核。 各乡镇纪委、站所及包村干部为基础数据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各项基础数据的审核。涉农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采集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再审核、再把关。
督促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通知书、督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督促涉农职能部门和财政、审计等资金监管部门对惠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分配是否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资金管理是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渠道是否符合要求;资金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
总结反馈监督人员写出书面总结,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每年底,各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对一年来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纪检监察机关。
 

 

 
 
 
 
 
 
 
二、 换届选举监督流程图
  

收集资料。会议召开前,会议组织方应将会议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会议方案、参会代表、候选代表名册等送纪检监察机关。

 
提出申请。会议组织方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
制定方案。 制定换届纪律监督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召开专门会议,对换届纪律监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纪律宣传。 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换届选举政策和换届纪律的学习宣传。
公告公示。 督促有关部门将代表(委员)相关情况在代表所在选区和本地媒体进行公告。
会风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纪律监督组驻地监督,与每位代表(委员)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并深入代表(委员)住宿地以及会议现场等进行监督。对进入代表(委员)房间的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总结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书面总结,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区委。
 

 

 
 
 
 
 
 
 
三、 选人监督流程图

招聘录取。监督组考单位和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考录招聘方案进行考核、确定录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体检监督。 采取抽签形式确定考生体检医院。督促组考单位、用人单位、医院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围考生进行体检,并监督体检考生编号及血液抽取的二次编号。
成绩公示。 组考单位将考生分数及考试入围人员名单报纪检监察机关,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方案审核。 组考单位将招考工作方案报纪检监察机关审核。重点审核是否设置了有违公平的招考条件;是否存在超编制考录等现象。
提出申请。 组考单位向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
信息发布。 督促组考单位将招考信息和《简章》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命题监督。 组考单位必须按不低于1:2的比例向监督人员提供命题人员候选名单。监督人员抽签确定命题人员并当场通知,宣布保密纪律,封存所有命题人员及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切断命题所在地房间的固定电话和互联网。监督做好试卷印制、提取、运送和保管等环节保密工作。
 
笔试监督。 监督员将考试试卷送往考点,监督笔试考场秩序。对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组考单位对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和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笔试结束后,对阅卷、登分、分数复核等环节进行监督。
面试监督。 参照笔试命题环节监督办法确定面试考官及试题保密工作。面试监督员包括保密监督员、侯考室监督员、面试室监督员和楼层监督员。保密监督员负责监督面试考官封闭和保管考生面试抽签顺序表;侯考室监督员负责所在侯考室考生抽签和面试抽签顺序表登记、密封;面试室监督员负责监督所在面试室考官打分、面试室秩序以及考试结束后考生抽签顺序表的拆封及分数登录;楼层监督员负责监督面试考官抽签和考试期间楼层秩序。
 
操作监督。特殊考试需要进行实体操作的,参照面试监督办法进行监督。

 

 
 

总结反馈监督人员写出书面总结,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四、 用人监督流程图

追究问责。对群众投诉举报认真核查。对推荐失真、考察失责、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请客送礼等违反规定行为严肃查究问责。

 
 
  
干部考察。 党委、政府换届,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以及其他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考察的,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与,并对考察组执行干部人事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廉政审查。 组织部门在确定拟提拔或重用干部人选后,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拟提拔或重用干部名单和相关情况函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廉政审查。纪检监察机关将审查情况及时反馈组织部门。
 

 

 
 
 
 
 
 
 
 
 
 
 
 
 
 
五、政府性基金监督流程图
  

书面报告。各基金管理部门在下一年度的1月30日之前,应将上年度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及强化内部监控等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提出申请。政府性基金管理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
日常监督。 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对政府性基金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的部署,或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牵头或参与对社保基金的专项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通知书、督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总结反馈。监督人员对监督情况全面总结,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领导审批。
 

 

 
 
 
 
 
 
 
 
 
 
 
 
 
 
六、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流程图

方案备案。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方案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重点审查方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看是否存在抬高招标门槛或降低资质要求的情况,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程序是否到位、是否公平合理。

 
 
  
提出申请。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
信息发布。 督促主管部门、建设业主按规定方式途径发布招投标信息和招标控制价。
 
资质把关。 监督职能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和比选情况是否公平公正。
现场监督。 监督员重点对标书是否密封、评审环境是否封闭、开标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评审是否客观公正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严重串标、围标问题,导致显失公正的,要建议主管部门中止招标活动。
中标公示。 督促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及时公示中标信息。
履约监督。 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的现象,是否有擅自变更设计和超中标预算、擅自调整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等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整改。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通知书、督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总结反馈。监督人员对监督情况全面总结,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领导审批。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流程图

方案备案。主管部门制订方案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主要看招拍挂中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定潜在竞标者;是否另立名目违规划拨土地;调整土地容积率、改变土地性质是否合法合规。

 
 
  
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
信息公示。 督促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途径发布土地出让、招拍挂和土地变性的信息。
 
出让监督。 重点监督在土地划拨中是否存在冒用其他名义申请划拨土地,是否违规将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等违规操作行为;招拍挂是否严格执行各项文件规定和要求,拍卖公司是否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土地评估机构是否客观公正的评估价格;土地容积率调整是否合法依规,土地变性是否严格按程序收取相关费用等。
督促整改。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通知书、督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总结反馈。监督人员对监督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领导审批。

 

 
 
 
 
 
 
 
 
 
 
 
 
 
 
 
八、政府采购监督流程图

督促整改。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通知书、督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方案备案。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督促采购单位将招标方案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重点督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方案是否合理、招标上限价的确定是否科学客观。
 
提出申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
信息发布。 督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按规定方式途径发布招标信息。
 
现场监督。 监督员重点对评委是否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标书是否密封、评审环境是否封闭、评审是否客观公正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严重串标、围标问题,导致显失公正的,要建议主管部门中止招标活动。
中标公示。 督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时公示中标信息。
 
合同监督。 重点监督采购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采购产品、超额超预算采购等情况。
 
总结反馈。监督人员对监督情况全面总结,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领导审批。
监督总结:监督人员对监督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领导审批后存档。
 
监督总结:监督人员对监督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领导审批后存档。
 
 

 

 
 
 
 
 
 
 
 
 
 
 
 
 
 
 
九、评优评先和劳模评选监督流程图

方案备案。组织评选部门制订评选方案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督促主管部门审查评审条件、标准、程序和要求是否与上级有关文件相符。

 
  
评选监督:监督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开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审结果。重点看提名推荐环节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
廉政审查:重点审查被推荐对象在党风廉政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与评选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况。 廉政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组织、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审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审查的重要参考。
 
督促整改。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通知书、督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总结反馈:监督人员对监督情况全面总结,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情况报告表》报领导审批。
提出申请。组织评选单位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

 

 
 
 
 
 
 
 
 
 
 
 

主办: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举报电话:8388106           网站标识码:4304050007

网站技术维护:0734-3331379备案号:湘ICP备10003342号-1 湘公网安备 43040502000121

承办: 中共衡阳市珠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衡阳市珠晖区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