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
公开主体 | 珠晖区教育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