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护士执业注册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
公开主体 | 珠晖区卫健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