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基层政务公开

专栏导语

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病虫害预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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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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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病虫害预报 二级事项 森林病虫害预报发布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3.《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公开主体 珠晖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层级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