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一级事项 | 社会救助 | 二级事项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
公开主体 | 珠晖区民政局 | ||
公开层级 | 区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