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开放服务 |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开放服务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2003〕382号)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公开主体 | 珠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
公开层级 | 区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