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珠晖区东风街道 > 信息公开 > 财政信息

【东风街道】 东风街道财务管理制度

              
【字体: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保障街道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风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类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均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条  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上述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上岗证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根据街道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街道年度收支预算草案,上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  预算编制基本原则: 

  1、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 

  3、优先保障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等刚性支出,再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4、全面完整地反映全街道财务收支状况。 

  第八条  预算编制执行公开 

  1、预算编制 

  对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并综合考虑收入增减因素,合理测算下一年度非税收入征收目标。收入支出预算参照上年实际开支水平,并结合本年工作规划。汇总有关数据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区财政局。 

  2、预算执行。 

  根据财政批复的年度收支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全程控制和监督,对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部分不予报销。 

  3、预算公开 

  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年度部门预算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简称“三公经费”)预算实行公开。三公经费本年支出预算不得突破上年预算,本年支出决算不得超过年初预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九条 全街道的收入由财政拨款(含上级转移支付)和其他收入组成。各项收入应依法依规取得,严格结算制度,确保收入及时入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一经发现,从严追责。 

  第十条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一般商品服务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的支出,包括购置办公设备、房屋、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等专项拨款支出。 

  3、项目支出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4、各项支出在预算指标内统筹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控制。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具)采购 

  1、各股室所需办公用品(具)先报计划,交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2、各股室自行购买办公用品(具),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3、厉行节约,压缩行政办公成本。 

  第十二条 差旅费 

  按照《衡阳市珠晖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费 

  按照《珠晖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按照《珠晖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2、严格审核公务接待费开支。报销凭证包括《就餐审批通知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消费票据和消费清单。会议、培训安排的公务接待还要提供开支预算,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签到表。对报销凭证不完整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审核和报账。 

  3、公务接待费从紧控制。  

  第十五条  财务报账 

  1、票据合法。报账凭合法的正式票据(税务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缴款书)。报账票据所填写的开支内容、金额和开具日期、开票人印章应真实、完整。 

  2、手续齐全。按照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主)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须附会议、培训通知。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审核权限 

  1)街道日常行政运转开支以及金额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街道分管财务领导批准,500以上不超过2000,由街道分管财务领导请示街道主任批准,2000元以上的,由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2)项目支出实行经费统筹,先由业务股室提出使用申请计划,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安排经费,对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货币资金管理 

  1、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及银行帐户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做到日清月结。 

  2、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范围使用现金。 

  3、严格履行现金的收付手续,登记现金出纳帐,实行钱、帐分管,严禁以暂付款代替现金出纳帐。 

  (二)债权债务管理 

  1、严禁内部集资以及向外借款用于弥补经费开支不足。 

  2、职工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的临时借款,须按制度及时冲帐,做到前清后借。 

  3、严禁以单位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和做出任何形式的经济承诺。 

  4、加强暂存款管理,不得将应纳入收入核算的款项列入暂存款,对各种暂存款(往来款项)要按月清理和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规定。 

  2、对土地、房屋建设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要分项目建立明细帐。接受捐赠、购置、盘盈盘亏,处置报废等引起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由财务部门及时入帐并录入资产管理软件。 

  3、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各股室负责,资产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 

  4、固定资产每年清理一次,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共同参与。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资产使用者个人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或遗失,依据资产使用年限折旧程度予以赔偿,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5、秉着节约资金、物尽其用原则,优化资产配置,充分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 

  6、街道购置固定资产,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 

  1、街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具体内容和方式参见每年政府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由重点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 

  3、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支出,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款项。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先组织业务部门、法律部门、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再由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验收,如发现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按时编制各项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全面、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政纪律的保证。应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2、对各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3、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对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和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检查。 

  7、对其他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事项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分设会计出纳岗位,出纳不得兼任稽核、档案保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财务印鉴应分别保管。财务人员实行有计划定期轮岗。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及时向街道领导报告并按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423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街道经发办负责解释。 

主办: 中共衡阳市珠晖区委、衡阳市珠晖区人大、衡阳市珠晖区政府、衡阳市珠晖区政协

承办: 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网站标识码:4304050007 湘公网安备 43040502000121

网站技术维护:0734-3331379    备案号:湘ICP备10003342-1(备案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