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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珠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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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及规范工程变得审批程序,珠晖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9日实施发布并遵照执行《珠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珠政办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在对此进行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为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而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办法。

二、珠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哪些?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三、工程变更范围包括哪些?

(一)区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四、工程变更管理具有哪些规定和办法?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

工程变更应在不违背各项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变更、符合我区规定并满足规划的设计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应遵循"先报批、再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办理。

成立珠晖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珠晖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

工程变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涉及工程变更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包括哪些?

首先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次包括区发改(交通)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评中心等涉及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及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区财评中心及时出具变更造价评审(初步)报告。

工程变更事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变更的流程进行内部审查及汇总工程变更会审情况。

六、工程变更划分及审批权限内需要具备哪些资料?

(一)工程变更划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累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四)累计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在审批权限内需要具备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等。

2.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5.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会议纪要。

6.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7.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8.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包括预算书)。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变更审批资料及时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七、工程变更管理与规范要求有哪些?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监理应在附件上签字。签章不全或者意见签署不规范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不承认其工程量和费用,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3、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可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4、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5、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

6、经区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7、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具备独立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8、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列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列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9、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区审计局备案。

10、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之一写入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

备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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