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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珠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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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1号),现就有关情况作政策解读。

二、主要目的

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我区持续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实践中不断探索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持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稳定完善;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严格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基础作用,积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多样;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以上改革举措,充分发挥了"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推动形成了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1条,具体内容如下:

分类明确各自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018年地方机构调整改革后,考虑到耕地、荒地、林地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相应的流转要求也有所不同,《办法》对上述不同类型农村土地流转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确定:一是直接将耕地流转管理工作明确为适用范围;二是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荒地和林地的流转管理工作明确为参照执行。

(二)贯彻落实政策底线要求。围绕守住"不能把农村土村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的政策底线,《办法》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不得强迫命令;二是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审慎稳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搞"一刀切";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探索形成适合各自实际的具体路径和办法。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健全完善流转制度规范。在受让方条件方面,《办法》明确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规定工商企业作为受让方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在流转实施方面,《办法》安排了书面流转合同签订、书面流转委托书出具、流转合同变更与解除、备案与报告、损失补偿、流转期限届满优先续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上述制度安排,在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法治支撑作用,有利于激发农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

(四)科学确定政府服务职责。为保障农村土地流转高效有序,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在系统梳理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区分政府、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三个层面,分别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将原先的政策要求上升为约束性更强的立法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面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流转退出和违规惩戒等制度体系。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合同网签等制度,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内容。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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