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3年1月购买了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美的梧桐庄园60栋904房屋,开发商通知收房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我于当日去查验房屋,发现有不合格地方,要求整改。物业当时也答应进行整改,后续物业通知整改好了,我又去验房查收,还是没整改完全,整改期间直到2023年10月13日。再次收到整改好的通知后,我去收房,暂未发现问题。于是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将房屋正式交付于我(物业买受人)。物业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 然而,物业公司确不顾相关法律法规(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2)《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三)点等相关法规: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要求我缴纳没有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期间的管理费,此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缴纳,并且给我开具律师函。并非法问我索要所谓的违约金,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利益。现向贵单位投诉,请贵单位给予支持,致谢!!
欧阳先生:
您映关于小区内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缴纳方的问题我局已收悉。
12月28日16时50分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欧阳先生,根据欧阳先生反馈的问题,我局建议欧阳先生到现场进行协调解决,召集相关人员一起协商,因欧阳先生目前没在衡阳,建议欧阳先生留存我局电话0734-3331502,等欧阳先生回衡期间可以与我局联系,我局将会同欧阳先生到到现场进行具体解决。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