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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珠晖区劳动仲裁调解法律文书竟明目张胆违法!  
信件内容  

罗福安是我叔叔,我代他投诉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仲裁员肖明敏,申请撤销仲裁书,要求重新协商!2022年6月28日,罗福安向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定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罗福安支付251047.84元2022年8月16日,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肖明敏出具《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衡珠劳人仲裁委调字【2022】第83号),尤其第4点对银行卡的约定一是明显违反银行卡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把银行卡和密码交予非本人保管;二是约定银行卡归还时间竟然至2023年1月,也就意味着按协议对方可以让罗福安等到明年1月才能拿到自己全部赔偿款项。关键是,罗福安在调解过程中从未真正同意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予对方,而且一直认为这样的协议明显偏袒对方,既不能马上拿到钱,又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由于罗福安不懂法,他的工伤认定确认无疑,伤残等级确认无疑,工伤赔偿就是一到简单的算术题。我没想到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仲裁员肖明敏即使再偏袒,也没想到他竟然敢写下明显有失公平、且违法的调解协议

办件编号   202208256867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2年08月25日  
答复单位   珠晖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2年09月01日  
答复内容  

信访人张军:

关于你反映珠晖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出具的《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衡珠劳人仲裁委调字〔2022〕第83号)内容明显偏袒老板,非但不能息事宁人,还徒增矛盾纠纷一事,我局高度重视,于2022年8月29日正式受理,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信访人张军诉珠晖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出具的《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衡珠劳人仲裁委调字〔2022〕第83号)一是反映调解书内容偏袒,不具有公平性;二是反映违反银行有关法律规定,约定银行卡归还时间过长。

二、调查情况

信访人张军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罗福安为叔侄关系,申请人罗福安在被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岗位,于2021年8月在安装模板铁丝时跌落受伤;2021年9月出院;2021年10月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3月认定为工伤;2022年5月确定工伤等级为玖级;2022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8月在珠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下,罗福安及其代理律师、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按照调解流程,在双方同意下,签订了《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衡珠劳人仲裁委调字〔2022〕第83号)。

关于信访人反映调解书内容偏袒,不具有公平性问题。申请人罗福安和被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双方同意后,于2022年8月16日组织庭前调解,申请人罗福安及其代理律师(特别授权)、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及其代理律师(特别授权)均全程参与调解,调解书的具体条款在法律范围内征求双方协商意见进行修改,经双方多次确认无误后,罗福安及其代理律师、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并按手印。该案件的办理过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结案,调解员肖明敏和申请人罗福安、被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为第一次见面,与双方无任何利益牵扯,不存在偏袒或者维护某方的情形,调解书内容也是征求双方同意后签字认可,调整过程中无一人胁迫或威胁双方当事人。

关于信访人反映违反银行有关法律规定,约定银行卡归还时间过长问题。该案件是一起工伤赔偿案,被申请人由于暂时未走完工伤理赔程序,故在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下,与申请人罗福安约定在调解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罗福安本人支付54904元;余款110096元,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款到账后3日内付清。但无论赔付是否到位,被申请人必须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付清,等工伤保险程序结束后再根据具体金额进行抵扣,再将抵扣的工伤理赔钱打至申请人罗福安账户。为方便后续赔偿款项的处理,双方自行约定将罗福安收款银行卡及密码暂由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管,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赔偿到位后或在2023年1月16日前将所属罗福安的受款银行卡退还给罗福安。

如不服本回复意见,你们可自收到本回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珠晖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