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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衡阳市珠晖区粤汉派出所 办案民警不做为  
信件内容            以下事件为第2次反映,第1次于2019年9月24日反映给中共衡阳纪检委珠晖区(https://hunan.12388.gov.cn/hengyangshi)(查询码:BF6ID89162776237OOJI),得到的结果是“建议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交。”请上级领导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想想这个回复是否有推脱的嫌疑,回复中的这个有关机关是指哪个机关?         本人刘冬秀(身份证:430411196612****25)于2019年9月13日晚8时许110电话报警本人被多人殴打致伤的事件(详细经过在湖南衡阳珠晖区粤汉派出所已做笔录),从报警至今时过26多天粤汉派出所办案民警刘靖(编号022305)均未能就此案进展给出明确答复,期间本人去过6次派出所,每次都是以长时间等待换取改天再来的结果,且刘警官均未能回复本人对案件的进展了解。最近一次是刘警官约我 2019年9月23日前去派出所配合调查,但早上本人9点到达派出所等待1个半小时后被刘警官告之需要我出具态度意见书,表达自己的观点后将秉公执法,下午15点再去找他。无奈本人下午15点携带态度意见书如约赶赴派出所,要求刘警官进行案件处理,刘警官告之需要出警,要我等待,期间刘警官返回一次又需要出警,本人只能继续等待,在等待期间,本人向值班领导反映刘警官对此事的办案时间问题和不给我出具报警回执的问题,值班领导回复此事只能等刘警官回来处理,下午18时左右刘警官回来,表明说此事明天(9月24日)上午9:25分给我处理。但9月24日本人如约到达派出所要求刘警官秉公办案时,却被告之,处理此案之前,需要先和我老公离婚才能办理(整个案件过程中,刘警官经常以我老公希望和解为由,阻碍我对案件依法处理的请求),对此,我做为受害人请求上级领导督促粤汉派出所加快案件的审理并对办案刘警官的工作态度进行核查:      1:粤汉派出所办案民警刘靖一直不给我开报警回执(已当面多次要求其开具),至今也不就此案件给个明确说法,影响我对案件受理进度的了解,是否存在失职?   2:此案件耗时26天,仍未对殴打犯罪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刘警官是否存在不作为?   3:整个案件过程中,刘警官侧重听信其它人员的意见,而不采纳我做为直接受害人的意见,是否存在阻碍我做为受害人依法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         
办件编号   201910083401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19年10月08日  
答复单位   珠晖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19年10月17日  
答复内容   当事人:刘冬秀,女,出生日期:1966年12月22日,身份证号码:43041119661222***5,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江东村晏家村民组,联系电话:139747****7 当事人:宁夏宝,男,出生日期:1960年07月24日,身份证号码:43041119640514***1,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江东村晏家村民组晏家坪51号,联系方式:15211143****8 当事人:宁六英,女,出生日期:1960年07月24日,身份证号码:43041119661222***5,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江东村晏家村民组晏家坪51号,联系方式:182747****9 当事人:宁敬英,女,出生日期:1969年05月19日,身份证号码:43041119690519***3,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江东村晏家居民组,联系方式:158747****9 当事人:宁清伟,男,出生日期:1966年08月24日,身份证号码:43040219660824***3,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晏家坪31号,联系方式:152114****8 刘冬秀与宁夏宝二人为夫妻关系,宁夏宝与宁六英、宁敬英、宁清伟为兄弟姐妹关系。2019年9月13日(中秋节)18时许,刘冬秀因家庭琐事对宁六英不满,跑到衡阳市珠晖区粤汉社区三栋二单元宁六英所租住的楼下发泄情绪,引发宁六英反击继而打架。在纠纷过程中宁敬英、宁清伟、宁夏宝等人纷纷参与其中。事后刘冬秀眼睛与耳朵受伤,宁六英肚子受伤,二人伤势均为轻微伤。 事情发生后,五位当事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积累的积怨爆发,情绪不稳定。为了防止民转刑的事情发生,我所民警多次组织对此事进行调解。 2019年10月15日,教导员唐晓辉带领民警刘靖、唐永红、赵三元在粤汉派出所值班室经过8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成功将矛盾化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已作隐蔽处理。)